機動車安全檢測地位的轉變及對
機動車不解體檢測技術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引入我國,但真正在全國范圍內普及是在1989年2月公安部2號令公布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之后。此前GB7258-8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發(fā)布和少數省市的建站試點,為此技術的推廣應用提供了理論基礎、法規(guī)依據和實踐經驗。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已經遍布全國,經濟發(fā)達地區(qū)每個縣已有多個檢測站,有的檢測站還配備了流動使用的檢測車。十幾年來,為了促進機動車檢測事業(yè)的發(fā)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的科研生產單位和檢測從業(yè)人員付出了辛勤勞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什么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機動車安全檢測模式,應該有那些合理的檢測內容和項目,機動車的檢測周期如何確定等問題,多年來一直是機動車檢測行業(yè)的主管部門、專家、學者、從業(yè)人員學術上爭論和進行科學試驗的焦點。
過去的實踐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是公安車輛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在一些公安自辦的檢測站還給予了一定的執(zhí)法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也是機動車生產企業(yè)、專業(yè)運輸企業(yè)、多車單位以至個體車主搞好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以其科學性、公正性、公開性確立了其在機動車產品質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在過去的十多年中至少發(fā)揮了如下作用:
1.為公安車輛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技術手段,可以予防、糾正機動車的非法改裝、拼裝、超期使用、隨意變更改造等;為交通事故的處理、涉車案件的判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證據;
2. 提高了在用車輛的完好率,改善了車輛的技術狀況,提高了經濟效益;
3 予防和減少了由于機械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維護了道路交通安全;
4 減少了機動車廢氣污染,改進了環(huán)境保護;
5 為公安機關打擊盜搶機動車及涉車犯罪提供了技術手段,維護了社會治安;
6 通過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的規(guī)范管理和此過程中的宣傳教育,提高了國民交通安全意識。
進入21世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工作面臨的形勢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
首先,隨著國民經濟的發(fā)展,我國汽車制造業(yè)、汽車運輸業(yè)和家用轎車也飛速發(fā)展,每年在用車輛擁有量以20%以上的速度遞增。每個安檢站滿負荷每天也只能檢車200輛左右,檢測站的檢測能力及其發(fā)展速度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增加的車輛檢測需要。
其次,機動車安檢站現有的檢測手段和應用的檢測項目已經不適應目前交通環(huán)境的需要,例如:高速路上因爆胎引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頻繁,但安檢站就缺乏應有的檢測手段。
其三,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已經滯后于形勢,詳見本人發(fā)表于《中國汽車保修設備》2001年第4期的《關于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思考》。
其四,國家的相關法規(guī)有些內容進行了調整、有些過去不明確的作了明確規(guī)定,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十條.……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三條……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p>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p>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p>
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zhí)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規(guī)定。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機動車生產企業(yè)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zhí)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p>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以上條文的主要內容比過去的相關法規(guī)更明確了:
1. 公安部門、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及有關人員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的責任;
2.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社會化、并要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3. 放寬新車上戶的限制,加大了免檢范圍,也相應增加了機動車生產企業(yè)在產品質量管理中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的責任;
4. 在機動車定期檢驗中,對使用時間較短的車輛放寬了檢測周期,相應放松了監(jiān)管力度,對使用時間已較長的車輛縮短了檢測周期,加大了監(jiān)管力度;在檢測周期內已檢測合格的,不再重復檢測,營運車輛也應遵守;這與過去的上戶必檢(后有少數企業(yè)產車型免檢)、每年必年檢、過戶轉籍必檢、突擊臨檢、報廢必檢、營運車安檢合格又必綜檢(實為安檢)有了較大的改變。當然,由于對法規(guī)的理解不同,各地在執(zhí)行中還會有差異。
5. 過去機動車規(guī)定了嚴格的使用年限,一經超出則強制報廢,近年除營運車規(guī)定營運年限(期滿可改作非營運車用)外,其他車輛使用年限盡管已達到過去的報廢年限,但經安全技術檢測合格仍可繼續(xù)運行,現《道法》仍規(guī)定強制報廢,但主要是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來制定報廢標準。
其五.公安車輛管理工作也發(fā)生了質的轉變,過去是執(zhí)法的、管車的、管人的,曾有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說法。現在不但要嚴格執(zhí)法,更要熱情服務,要推行各種便民措施。要讓人民群眾有賓至如歸的感覺,要讓他們在最短的時間內滿意地辦完事。今后檢測站體制的變化,使之成為社會化的、出具公正數據的檢測機構后,原來隸屬于公安機關的安檢站將會剝離出來,其執(zhí)法地位將會喪失,檢測從業(yè)人員的思想觀念更應有較大的、根本性的轉變。
其六.在機動車使用和檢測的實際工作中,經常有一些與理想不符的事情,應該實事求是地處理。國家對機動車檢測周期有規(guī)定,但車況的變化是千變萬化的,有的是因使用磨損、劇烈振動、碰撞、交通事故等客觀因素,有的則是人為的改變,有的是數月后出現,有的是剛出檢測站就改變,有的則隨時有可能發(fā)生。一次安檢并不能保證車輛在整個檢測周期內的安全行駛,它僅僅能說明車輛在送檢時的安全技術狀態(tài),可以對不合格的項目糾正使之合格,可以使經檢測合格的機動車有較好的運行安全技術狀況、并能保持一段時間,但不能保證其周期內的技術狀態(tài)完全不變。特別是檢測儀器設備無法檢測到的轉向機構的松曠、球銷磨損脫落,制動蹄片的嚴重磨損或碎裂等原因造成的制動性能惡化,輪胎意外損傷等,還只能加強人工檢查,并且有些是安檢的常規(guī)檢查是不能發(fā)現的,很容易疏忽而釀成重特大交通事故。在檢測周期內發(fā)生機械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肯定要追究檢測站的法律責任,但對檢測站法律責任的認定應該是客觀的、公正的、實事求是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工作關系到廣大人民大眾的生產財產安全,符合我們黨的“三個代表”的要求,正在越來越得到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因此,我們完全有必要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的地位進行重新界定。是否可以這樣認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是對機動車從出廠、使用、維修、直至報廢的全過程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技術手段,它承擔了保證機動車輛的運行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重任,是加強機動車產品質量管理和保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由于是全程監(jiān)控,所以在不同的時段,根據檢驗性質的需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工作可能分別由機動車生產企業(yè)(一般使用檢測線并有單臺專用設備)、機動車修理廠(一般使用單臺專用設備)、社會化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來完成。但是,企業(yè)內部的檢驗工作僅僅對自己的制造或修理質量負責,面對的是自己的用戶,只有社會化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才具有為全社會公眾提供檢測服務的法定地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化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審核認證,是保證具有科學性、公正性、公開性的,向社會出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報告的權威機構,其出具的檢測報告是質量技術監(jiān)督、公安、交通、司法機關等的執(zhí)法依據或辦案的法律證據,也是機動車擁有者和使用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證據。盡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的地位有所改變,但其作用在前面所述的基礎上應該沒有太大的變化,變化最大的恐怕只是從執(zhí)法到服務的轉變、從部門所有到向社會化過渡的轉變、從重復檢測到按法規(guī)檢測的轉變。為了適應新形勢下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工作,建議采取如下對策:
1. 加速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修訂工作;制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的檢測項目標準及作業(yè)規(guī)范;(據了解有關工作已在運作)
2. 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除繼續(xù)搞好對檢測站的檢測設備計量檢定外,應加速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的資格認證和計量認證工作,因為由于過去部門各自為政,多數檢測站沒有經過資格認證和計量認證;
3. 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加強對機動車生產、維修企業(yè)內部使用的檢測設備、檢測線(站)的計量檢定工作,并加強對企業(yè)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4. 機動車生產企業(yè)要保證自用檢測設備的完好及計量準確,要盡可能作到出廠的每輛車必檢,盡量避免采用抽檢甚至免檢,保證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5. 機動車維修企業(yè)要盡可能配備機動車安全檢測及其他質量檢測設備,保證維修出廠的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6. 加速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機構的社會化,改變部門所有的現狀,使檢測機構更具公正性;
7. 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應盡快按國家相關要求完善自己,要配齊檢測設備、改進工藝流程、通過資格認證和計量認證、配備經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經常對設備進行自校并定期計量檢定;嚴格執(zhí)行國家標準和相關法規(guī),對員工加強法制教育,杜絕違法行為;加強外檢工作、特別是目前的檢測設備尚無法處理的關鍵部位的人工檢驗工作,保證所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科學性、準確性、公正性;改進管理工作,增設便民措施,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更人性化的服務;同時,還應作好各種基礎工作、搞好檔案資料管理、隨時準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 機動車的擁有者和使用者要提高安全意識,認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的重要性,在車輛定期檢驗前要進行維護保養(yǎng)、不可蒙混過關,平時也要經常檢測車輛、特別是在修理之后更應檢測車輛,有條件的,要作好車輛檢測檔案的保管工作;
9. 從事機動車安全檢測的主管機關、科研單位、設備研發(fā)生產單位及有關的領導、專家、學者、技術人員應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研究中國國情,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我國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模式、設備、技術、標準和管理,趕超國際先進水平。
我國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事業(yè)經過近20年的發(fā)展,現在已經具備了較高的水平,有了較強的設備開發(fā)能力并占領了一定的國外市場。相信在不久的將來,符合中國國情的機動車安全檢測模式將會確立,我國將會在這個領域內處于國際領先地位,將會對黨和人民以至于全人類作出更大的貢獻。
說明:
* 交通部的29號令《汽車運輸業(yè)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辦法》發(fā)布于1991年4月,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遲于公安部2號令整整兩年?!熬C檢站”實際上對營運機動車是實行安全技術檢測,其檢測項目與安檢站基本相同,只是對機動車維修廠場送檢的樣車實行綜合性能檢測。
**為了方便讀者查找《道法》及《道法實施條例》,本文引用了相關條款的原文,少部分作了刪節(jié)。如嫌篇幅過長,可全部刪除文中仿宋體文字的條款,改作:“……規(guī)定**,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